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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要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定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学校行政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方案(草案)、报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应向党委、行政及时汇报,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三)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2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人数的(下同)25—30%,且不少于30人;

教职工人数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15—25%;

教职工人数在501—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15%;

教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6—10%。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名额分配、选区划分、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各选区也可以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审查合格后公示,并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按选举程序规定及时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对所选区教职工负责,并接受监督。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以一线教师和工作人员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二级单位(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组织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订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五)做好提案征集和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工会要围绕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领导做工作报告;行政有关领导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提案小组做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须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议程。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除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小组(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学校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六)提案工作的奖惩。鼓励有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由校工会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工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及音像资料;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都要做好保管和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可以在其所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与教育(教科文卫)工会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规程。

有关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所在地区的相关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印发的《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中,关于教育系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内容作废。